(2017)豫01刑更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爱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爱芝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57号罪犯赵爱芝,曾用名赵玉芝,女,1979年4月3日生,初中肄业,汉族,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郑知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爱芝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查获的涉案赃物予以没收。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爱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9月期间,赵爱芝带领赵全国、赵付国、赵彦勇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租用民房作为仓库,从郭金刚处购进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纸箱,从他处购进食用油油桶、假冒的“金龙鱼”桶盖、桶身标、挂标、封口标等“金龙鱼”食用油包装材料,成套销售给丁健康,2013年4月至9月累计销售金额474879元。2013年9月13日,在赵爱芝等人租用的民房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商标标识245580件,其中“金龙鱼”商标标识外包装材料共计92928件,包装箱油墨喷码机1台,附带一台小型空压机。查获的上述商标标识为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该犯系主犯。罪犯赵爱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爱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爱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