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林上度、陈晓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林上度,陈晓芬,陈丽丽,孙林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646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397577-X,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代表人:陈家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益民,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林上度,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晓芬,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丽丽,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孙林飞,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林上度、陈晓芬、陈丽丽、孙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上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802.09元及其逾期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算至2016年12月18日止;以本金44802.1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44802.0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2‰计算);2.陈晓芬、陈丽丽、孙林飞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5日,被告林上度、陈晓芬、陈丽丽、孙林飞与原告签订编号为苍建信(2015)最保借字第LG201500628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0月29日向被告林上度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0万元,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陈晓芬、陈丽丽、孙林飞自愿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向被告林上度发放了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借款后,被告除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15日外,另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1日偿付本金197.86元、0.05元,尚欠借款本金44802.09元及逾期利息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上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本金44802.09元及其逾期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算至2016年12月18日止;以本金44802.1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44802.0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2‰计算);二、陈晓芬、陈丽丽、孙林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5)最保借字第LG201500628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万元为限;其中陈丽丽、孙林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上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林上度、陈晓芬、陈丽丽、孙林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