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高文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高文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622号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世贸汽车城A区18号。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秋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革,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高文革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其他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9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