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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牛义与王俊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牛义,王俊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130民初186号 原告:任牛义。 被告:王俊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牛义与被告王俊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牛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牛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牛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牛义承担。 审判员  王泷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