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牛义与王俊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牛义,王俊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130民初186号 原告:任牛义。 被告:王俊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牛义与被告王俊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牛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牛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牛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牛义承担。 审判员 王泷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