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呼日乐巴特尔与白雅拉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日乐巴特尔,白雅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呼日乐巴特尔,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白雅拉图,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呼日乐巴特尔申请执行白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