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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杨柳林、郭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柳林,郭捍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81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号、202号。负责人徐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明,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杨柳林,女,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郭捍东,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杨柳林、郭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陈岚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杨柳林、郭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岚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悦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