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川与杨正成、谭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川,杨正成,谭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川,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杨正成,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谭志琼,女,1966年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胡川与被执行人杨正成、谭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胡川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杨正成、谭志琼在本院(2016)渝0101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的义务即偿还胡川借款40000元及利息,由杨正成在2017年3、4、5、6每月支付5000元,余款再每月支付4000元至付清时止。2.胡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杨正成、谭志琼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