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桂荣、彭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荣,彭浩,彭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荣,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彭浩,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彭玮,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宣秀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以北,组织机构代码68977931-6。负责人:王周扬,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桂荣、彭浩、彭玮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