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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4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71761261-0。法定代表人:章如峰。被执行人: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7346-3。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受理对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水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