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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贻杰与宋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贻杰,宋文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491号原告吕贻杰,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宋文强,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吕贻杰与被告宋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贻杰撤回对被告宋文强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楚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