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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明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蒋明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440号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40653-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4幢。法定代表人:杨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怡伶,公司员工。被告:蒋明贤,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明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