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明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蒋明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440号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40653-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4幢。法定代表人:杨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怡伶,公司员工。被告:蒋明贤,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明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