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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进与阳江市阳东区东城好安家建材经销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阳江市阳东区东城好安家建材经销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822号原告:张进,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城好安家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经营者:陈挚,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张进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城好安家建材经销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进负担。审判员  冯学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钊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