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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刑医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德三申请对被强制医疗人赵德正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德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苏0118刑医解2号申请人赵德三(系被强制医疗人赵��正弟弟),男,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强制医疗人赵德正,男,1946年1月27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赵德三申请对被强制医疗人赵德正解除强制医疗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德三申请称,被强制医疗人赵德正在南京脑科医院接受强制医疗三个月,病情稳定,无异常过激行为,不具有危险性。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赵德正的强制医疗,出院以后其会根据医生嘱咐监督赵德正继续服药,定期复查,履行好监管职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晚21时许,在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村X号自己家中,涉案精神病人赵德正因怀疑有人加害自己而害怕,遂欲放火自杀。后,赵德正将家中大门关闭,用打火机点燃毛巾、衣物等物品,致家中椅子、衣服和房屋等烧毁。经村民和消防队员及时将火势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德正诊断为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对赵德正强制医疗。同年12月26日赵德正被南京脑科医院收治强制医疗。2017年5月15日,南京脑科医院出具解除强制医疗意见及病情诊断评估报告,载明:患者赵德正在该院治疗近五个月,已达到临床治愈。目前症状缓解,情绪稳定,自知力基本恢复,无攻击性语言和行为,目前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已符合可以出院的医学条件。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赵德正经强制医疗机构治疗,情绪稳定,症状缓解,自知力基本恢复,无��击性语言和行为,已达到临床治愈。强制医疗机构评估其病情稳定,目前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同意出院。申请人赵德三提出对被强制医疗人赵德正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赵德正解除强制医疗。责令赵德三对被解除强制医疗人赵德正严加看管和医疗。审 判 长  季 红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