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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若宾、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若宾,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韩若宾,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锡伯族,天津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林伟,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韩若宾与林伟民间借贷一案中,查询了林伟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证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邬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