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逯鹏、师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鹏,师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751号申请人逯鹏,男,1982年9月8号出生,住址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师立刚,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逯鹏申请执行师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师立刚下发传票、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师立刚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向被执行人师立刚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师立刚银行未有可执行存款,无证券、股票;在滨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师立刚名下车牌号为鲁M×××××长城牌,因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在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师立刚名下有房屋,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2月14日,被执行人师立刚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退赔被害单位滨州市滨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327.8万元,因此逯鹏申请执行师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询问申请人逯鹏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执行法官表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立案标的为62984.45元,未结标的为62984.45元,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