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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义武申请执行王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武,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义武,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申请执行人黄义武依据本院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川072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辉赔偿黄义武71668.28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川072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黄义武债权金额71668.28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71668.28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