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福生与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生,杨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840号原告:黄福生,男,汉族,1961年2月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杨君,女,汉族,1976年9月7日生,现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生诉被告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生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福生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磊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