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胡汝起、杜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汝起,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汝起,男,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杜文,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执行胡汝起申请执行杜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