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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与刘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刘学强,孙淑华,刘文峰,烟台市恩铭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65号。负责人:朱日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牟元锋、XX,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学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孙淑华,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文峰,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恩铭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桂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学强、孙淑华、刘文峰、烟台市恩铭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602执22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淑华所有的坐落于蓬莱市南关路76号内2号楼2-3号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刘文峰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淑华所有的坐落于蓬莱市南关路76号内2号楼2-3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