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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马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马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特20号申请人: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紫金智梦园A座。法定代表人:陆士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瑾,女,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马琳,女,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案字【2017】第1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三汇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庄瑾,被申请人马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汇公司关于撤销徐劳人仲案[2017]第15号裁决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三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所依据的主要事由是申请人三汇公司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所依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已经过了其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表决,并通过公司邮箱、OA等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述事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申请人三汇公司负有举证证明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合法的举证责任,申请人系因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以上主张导致了不利的裁决后果,虽申请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补充提交了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员工代表大会流程稿、照片、RTX邮件打印件,以及三汇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知晓承诺签字表(该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件)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属于在仲裁裁决期间申请人知道且完全有能力提交而未提交的,同时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其在仲裁期间提出过符合法定延期举证的申请,故申请人应承担举证失权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申请人三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予以撤销的情形,其以仲裁委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案[2017]第1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艳华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葛文伟书 记 员  魏天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