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心华、陈庆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心华,陈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25号申请人:于心华,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陈庆勇,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于心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庆勇驾驶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心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庆勇驾驶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毁等。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于心华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