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卢凯华、冯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凯华,冯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保122号申请人:卢凯华,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代理人:卢振学(卢凯华之父),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冯越,男,1985年6月19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卢凯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越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20万元。申请人卢凯华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2017)冀1002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越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重型自卸货车。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卢凯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