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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密市。1999年8月25日因盗窃被高密市公安局罚款200元;2000年8月因犯购买假币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1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5时30分,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鲁G×××××号牌轿车沿高密市仁和一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义和街仁和一村十字路口时,与沿义和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唐某驾驶的鲁G×××××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陈述,证人伊某、李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接警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及检材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13)高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光盘制作说明及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