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305号原告:申某,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华,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女,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申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