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8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陆贤、卢兵兵与邱永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贤,卢兵兵,邱永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804号之二原告陆贤,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卢兵兵,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邱永健,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陆贤、卢兵兵与被告邱永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陆贤、卢兵兵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贤、卢兵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贤、卢兵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陆贤、卢兵兵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