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小惠、梁学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小惠,梁学根,朱云岳,毛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726号申请执行人毛小惠,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学根,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云岳,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毛素平,女,1983年6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毛小惠与梁学根、朱云岳、毛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云岳有房产及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云岳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马桥村马桥小区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箬横109800,土地证号:温国用(2002)第G109**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