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开成与李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成,李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102号原告刘开成,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李安生,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开成被告李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开成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