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培林与梁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林,梁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241号原告:朱培林,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敏,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系原告妻子。被告:梁浩锋,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朱培林与被告梁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培林,被告梁浩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立下借款合同。但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无异议,但现无能力偿还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资金于2016年2月5日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日止,期限自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5日。当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00元。被告借款后,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还6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还款4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还款5900元,于2016年8月29日还款4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还款4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还款4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还款4000元,于2016年12月29日还款4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还款4000元,于2017年2月26日还款5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还款4000元,于2017年4月29日还款4000元,于2017年5月29日还款4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息,原告经催收无果,于2017年5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经计算(详见附表),截至2017年5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7454.4元。2017年5月30日起的利息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浩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培林偿还借款本金187454.4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187454.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培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培林负担435元,被告梁浩锋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加晴附表:(单位:元)序号本金计息期间利息还款尚欠本息12000002016年2月5日-2016年5月30日1116.686000本金200000元,利息5116.68元2200000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30日29004000本金200000元,利息4016.68元3200000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29005900本金200000元,利息1016.68元4200000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29日2706.684000本金199723.36元5199723.36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30日2992.524000本金198715.88元6198715.88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30日2785.324000本金197501.2元7197501.2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2768.324000本金196269.52元8196269.52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29日2656.24000本金194925.72元9194925.72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27日26384000本金193563.72元10193563.722017年1月28日-2017年2月26日2713.125000本金191276.84元11191276.84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30日2865.964000本金190142.8元12190142.8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29日2665.164000本金188807.96元13188807.96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29日2646.444000本金187454.4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