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强某某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强某某,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176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0日,住宝鸡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强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2日,住陕西省岐山县。被申请人: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郑野,任董事长。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强某某,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强某某银行存款23432.2元,申请人现已领取案件款23185.2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