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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蔡文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文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02号罪犯蔡文阳,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作出(2012)甬象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文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蔡文阳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作出(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文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文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蔡文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文阳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皖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