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柳艳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伟,柳艳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伟,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被执行人:柳艳朝,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刘建伟申请柳艳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建伟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