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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顺民诉被告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信息、电讯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民,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71号原告张顺民,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科技四路195号。法定代表人高彩玲,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民诉被告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信息、电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顺民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顺民负担。审判长 康 力审判员 张成金审判员 易京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晓立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