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代秀与叶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秀,叶国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050号原告:杨代秀,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义,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杨代秀与被告叶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代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代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由原告杨代秀负担。因原告杨代秀属司法救助对象,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文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