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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代秀与叶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秀,叶国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050号原告:杨代秀,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义,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杨代秀与被告叶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代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代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由原告杨代秀负担。因原告杨代秀属司法救助对象,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文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