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符鹤鸣、朱广怡与张家港保税区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鹤鸣,朱广怡,张家港保税区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406号原告:符鹤鸣,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朱广怡,女,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全,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红,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104J室。原告符鹤鸣、朱广怡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符鹤鸣、朱广怡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符鹤鸣、朱广怡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路骊珠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