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671号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咏梅审 判 员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