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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赵威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赵威振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595号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3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326-2。法定代表人:谷德渝,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赵威振,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威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交纳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海艳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