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与李平、肖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李平,肖飞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213号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8547874A。法定代表人:吴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旻娜,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600948。委托代理人:余凯,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703110027。被告:李平,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肖飞燕,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诉被告李平、肖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