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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杜连景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连景,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杜连景,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南路***号。被执行人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南路404号。法定代表人:徐从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连景与被执行人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给付杜连景劳务费五万四千一百三十六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一万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二万元,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前支付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六元,如有违约,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三千元)。申请执行人杜连景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