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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静申请执行鲍立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鲍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鲍立华,女,1961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杨静申请执行鲍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鲍立华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