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静申请执行鲍立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鲍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鲍立华,女,1961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杨静申请执行鲍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鲍立华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