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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美、郑德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美,郑德伙,谢隆库,谢秀芳,林积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070号原告: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建行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郑松,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常曈,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红,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美,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郑德伙,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谢隆库,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谢秀芳,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积惠,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诉被告李春美、郑德伙、谢隆库、谢秀芳、林积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兴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计3347元,由原告华兴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婷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