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秀诉被告李军红、刘勇、韩建辉、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秀,李军红,刘勇,韩建辉,李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624号原告:刘玉秀,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中华东街****号**号*单元*号。被告:李军红,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天脊大道*号。被告:刘勇,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脊集团天元小区19号楼2单元10号。被告:韩建辉,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脊集团天元小区6号楼。被告:李伟,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西河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秀诉被告李军红、刘勇、韩建辉、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玉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7.5元,减半收取3683.75元,由原告刘玉秀承担。审判员 张宇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