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盈峰与周芬兰、丁文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盈峰,周芬兰,丁文相,丁经营,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027号原告:唐盈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洪富,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芬兰。被告:丁文相。被告:丁经营。被告: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132号。法定代表人:丁经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盈峰诉被告周芬兰、丁文相、丁经营、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盈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盈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唐盈峰负担。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