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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盈峰与周芬兰、丁文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盈峰,周芬兰,丁文相,丁经营,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027号原告:唐盈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洪富,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芬兰。被告:丁文相。被告:丁经营。被告: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132号。法定代表人:丁经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盈峰诉被告周芬兰、丁文相、丁经营、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盈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盈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唐盈峰负担。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