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在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凡,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献旭,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5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振华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在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