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与蛟河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蛟河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监1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满寅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福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百惠,吉林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蛟河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庆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该公司法律顾问。二审上诉人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蛟河市利民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02民终字15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