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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铅与程亚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铅,程亚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449号原告:陈铅,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程亚冲,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陈铅与被告程亚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亚冲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铅承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玛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