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铅与程亚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铅,程亚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449号原告:陈铅,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程亚冲,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陈铅与被告程亚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亚冲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铅承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玛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