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艳诉被申请人王岩不当得利纠纷非诉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王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财保5号申请人张艳,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岩,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张艳因与被申请人王岩不当得利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提供锦州祥禾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张艳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物。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岩的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查封锦州祥禾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房屋(锦开国字第005X**号),查封期间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