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60号罪犯林同,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680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林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七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同2015年减刑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系主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