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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童爱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国,童爱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41号原告陈爱国,男,1965年1月9日出生,地址:共青城市。被告童爱民,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原地址:共青城民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国诉被告童爱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陈爱国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