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衡水市鑫鑫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衡水市鑫鑫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何立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何锡振,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衡水市鑫鑫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广正,职务经理。衡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衡水市鑫鑫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案件涉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衡环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后立即将罚款420000元,案件执行费6200元,共计426200元交到本院,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市鑫鑫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变价抵偿。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代理审判员  江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