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志刚与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刚,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908号申请执行人钟志刚。被执行人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红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志刚与被执行人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海涛 百度搜索“”